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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證券商如為金融機構兼營者,所編製之財務報告係指其經營承銷、自營或 經紀等業務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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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