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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資產 一、流動資產 (一) 現金 庫存現金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 (二) 銀行存款 定期活期等存款。 (三) 有價證券 買入各種證券。 (四) 應收票據 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五) 應收帳款 因營業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帳款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六) 其他應收款 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其他應收款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七) 預付款項 各種預付之款項及費用。 (八) 其他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一) 基金 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 (二) 長期投資 經主管機關核准對某種事業之投資。 三、固定資產 為業務所必須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及折舊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之累積折舊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四、其他資產 (一) 交割代價 應收應付證券商之交割金額,本科目每日軋平。 (二) 存出保證金 依法存出之各項保證金。 (三) 賠償準備金 依法就經手費內提存之資產。 (四) 暫付款項 尚未確定性質之各項暫付款。 (五) 遞延借項 業已發生之費用或損失,應由以後各期負擔者。 (六) 保管證券 受託保管之各種證券。 (七) 其他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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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