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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負債 一、流動負債 (一) 短期借款 包括銀行借款、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 應付票據 應付尚未到期之票據或承兌之票據。 (三) 應付帳款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 (四) 其他應付款 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 (五) 預收款項 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 (六) 代收款項 代收之各種款項。 (七) 其他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 二、長期負債 到期在一年以上之債務均屬之。 三、其他負債 (一) 存入保證金 存入之各項保證金。 (二) 交割結算基金 證券商依法繳存證券交易所之交割結算基金。 (三) 暫收款項 尚未確定性質暫收之款項。 (四) 應付保管證券 本科目為保管證券之相對科目。 (五) 其他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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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