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資產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但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得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
動之標準。採用該項標準時,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一) 現金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等。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
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如擴充設備及償債基金等,不
得列入現金之內。
(二) 有價證券 購入本公司以外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變現且無控制或
維持商業關係意圖之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
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
因持有有價證券而取得股利股票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
,應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
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列為長期投資;
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有價證券,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
存出保證金者,應列為其他資產。
(三) 應收票據 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到期尚未收回者,應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
別列示。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為適當之表達。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之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
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但提有足額之
備抵壞帳者,得仍保留於本科目而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備
抵壞帳應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以表示應收票據之淨額。
(四) 應收帳款 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帳款,應為適當之表達。
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
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但提有足額之備
抵壞帳者,得仍保留於本科目而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備
抵壞帳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以表示應收帳款之淨額。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 其他應收款 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作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分別列明
。
(六) 存貨 以供銷售之商品或生產後銷售為目的之製成品、在製品、副
產品、材料及在途材料等。
存貨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但市價無
法確定者不在此限。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顯著
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存貨有提供作質、保證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七) 預付款項 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
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
付款項。
(八) 其他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
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質
。
(一) 基金 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資產基
金、意外準備基金等。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
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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