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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財務報告對於結帳日後至財務報告編製完結前所發生之左列期後事項,應 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用、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 讓或長期出租。 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與經營績效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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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