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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31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六項、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十條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二第十九條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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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