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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 第31條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31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
第二條
、
第四條
、
第七條
第一項、
第八條
至
第十三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七條
、
第十九條
至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八條
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
第九條
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
第九條
第六項、
第十條
、
第十五條
、
第二十三條
及
第十九條
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
第六條
及
第九條
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
第十條
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修正之
第二十九條
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四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五條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四條之二
及
第十九條
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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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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