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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3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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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