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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融券保證金及依前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之。 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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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