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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融資人或融券人未能依第十一條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能清結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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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