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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應以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需之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 稱轉融通者,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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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