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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擬訂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轉融通開戶手續。 二、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手續及償還方式。 三、轉融通之金額、保證金及擔保品之計算與補繳。 四、轉融通擔保品之徵收、補繳與處分。 五、轉融通取得證券之運用與保管方式。 六、轉融通股權之行使、股利所得稅之扣繳。 七、轉融通帳簿記載事項。 八、轉融通業務之停止與恢復。 九、借券、標購之手續。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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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