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 第27條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予以融通。 前項融通證券之費用,應由證券商支付。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