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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安全存量合計數達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各款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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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