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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9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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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