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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擬訂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下列事項應於前項業務操作辦法載明之: 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開立。 二、有價證券借貸之申請及償還。 三、擔保品之種類及更換。 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五、出借證券差額之取得。 六、擔保品之過戶。 七、履約保證金提存。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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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