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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之有價證券。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經借券方之同意,始得請求借券方提前返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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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