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 第11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參加人,以下列為限: 一、財政部。 二、證券交易所。 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四、證券商。 五、證券金融事業。 六、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資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款券或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款券之保管機構。 七、中央公債交易商。 八、金融機構。 九、保險業。 十、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十一、其他經本會核定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