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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 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定保管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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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