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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 五、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 六、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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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