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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本會核准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合併並存續者,得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 前項經核准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其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之業務,應遵守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該事業名稱應稱為集中保管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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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