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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第13條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3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三、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四、曠課。 五、冒名頂替。 六、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 七、參加課程測驗,經依
第十五條之二
為扣考處分。 八、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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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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