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第5條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5條

海洋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遴選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