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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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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及警察法第三條規定制定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第4條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第6條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第7條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第8條警察人員之職稱,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第9條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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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