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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1條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下: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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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