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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3條

第 四 章 俸給
本俸之支給,初任警正或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一階任用,自一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二階任用者,自二階一級起敘。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四階任用者,自四階一級起敘。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以警正四階任用,自四階三級起敘,先以警佐一階任用者,自一階一級起敘。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自警佐四階六級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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