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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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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7條
第 四 章 俸給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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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給」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23條
本俸之支給,初任警正或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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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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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
← 第26條
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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