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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7條

第 四 章 俸給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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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給」的其他條文

第22條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第23條本俸之支給,初任警正或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第24條依第十五條改任之現職人員,按其改任之等階,換敘俸級,原敘俸級高於改任官階最高俸級者,仍支原俸…第25條本俸及年功俸之晉級,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第26條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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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