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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4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及喪葬費支付標準,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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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