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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

一句話看懂
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規範警察等特殊職務人員因工作危險及勞力,給予降低退休年齡的標準,以保障其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5-25・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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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如下 : 一、第一類 ┌─────────────┬───┬────────────┐ │ │退 休│ │ │ │年 齡│ │ │職 稱├─┬─┤備 考│ │ │自│命│ │ │ │願│令│ │ ├─────────────┼─┼─┼────────────┤ │副局長、督察長、分局長、副│五│六│一 通信隊隊長、副隊長、│ │分局長、分駐所長、巡官。大│五│○│ 船舶大隊長、副大隊長│ │隊長、副大隊長、隊長、副隊│ │ │ 、中隊長暨警察教育機│ │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 │ │ 關之大隊長、副大隊長│ │長。段長、副段長。督勤股股│ │ │ 、隊長、副隊長、中隊│ │長、風紀股股長、督察員、偵│ │ │ 長、入出境管理局調查│ │防股股長、調查股股長、調查│ │ │ 員及配屬駐外代表機構│ │員、偵查員、警備隊長、區隊│ │ │ 辦事之督察員除外。 │ │長。 │ │ │二 本欄所稱「偵查員」指│ │ │ │ │ 警察官職務等階列「警│ │ │ │ │ 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之│ │ │ │ │ 偵查員。 │ ├─────────────┼─┼─┼────────────┤ │巡佐、警員、小隊長、偵查員│五│五│本欄所稱「偵查員」指警察│ │、隊員、教育班長。 │○│九│官職務等階列「警佐三階至│ │ │ │ │一階或警正四階」之偵查員│ │ │ │ │。 │ └─────────────┴─┴─┴────────────┘ 二、第二類 ┌──────────────┬───┬───────────┐ │ │退 休│ │ │ │年 齡│ │ │職 稱├─┬─┤備 考│ │ │自│命│ │ │ │願│令│ │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證照查│五│六│各警察機關刑事警察隊辦│ │驗隊、保安警察隊、安全檢查隊│五│○│理業務 (第一組) 、刑事│ │組長、組員。 │ │ │鑑識及經濟業務之組長;│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警正課│ │ │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 │員 (兼所長) 、刑事課課長。 │ │ │辦理業務 (第一組) 之組│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隊│ │ │長;交通警察隊辦理業務│ │組長、副組長。 │ │ │ (第一組) 及交安業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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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其降低退休年齡,在未另訂標準前,比照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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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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