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 › 第3條

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 第3條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其降低退休年齡,在未另訂標準前,比照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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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