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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 第3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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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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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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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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