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勤務條例 › 第24條

警察勤務條例 第24條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警察勤務條例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