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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25條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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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