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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26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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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