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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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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5條
第 二 章 勤務機構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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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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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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