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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7條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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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