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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2條

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與所屬警察機關(構)(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及團體。 二、協助執行警察任務之行政機關。 三、協助執行警察任務與勤務、業務之民眾、義警、民防團隊編組及守望相助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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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