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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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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5條
獎勵金申請案件經警察機關之業務、人事及主(會)計等權責單位初步審核,並由人事單位彙整提送績效評估會審議,依績效評估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但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獎勵金申請案件應按月結算,免經績效評估會審議。 工作事蹟明確著有績效之獎勵金申請案件,因時效急迫性或相同案情已核發有案者,得經相關權責單位書面審核同意,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先行發給獎勵金,再提交績效評估會審議追認。績效評估會審議不符規定者,已發給之獎勵金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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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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