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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 第21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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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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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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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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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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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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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第27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第28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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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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