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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5條

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簡要案情狀況。 二、蒐集對象資料及其可能從事之危害或犯罪行為。 三、蒐集資料項目。 四、任務起迄時間。 五、聯繫方法。 六、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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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