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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第4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4條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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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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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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