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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徽警旗製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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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徽警旗製用辦法 第3條
警旗分為警察旗、警察機關旗及警察機關首長旗三種。 一、警察旗旗式棗紅色底,橫直為三比二,旗幅尺寸如附件二,內嵌警徽 ,其圖式如附件三。 二、警察機關旗於靠旗桿之一邊,鑲白布一條,內繡「某某警察機關」黑 字。其圖式如附件四。 三、警察機關首長旗則於警徽下加嵌首長階級章,其圖式如附件五。 (編 註:附件二~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919~39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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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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