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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10條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認補償之請求不符第八條所定程式或代理權有欠缺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以書面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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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