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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10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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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