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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第14條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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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