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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 第34條
護照條例 第34條
第 五 章 附則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業務,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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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護照核發、補發、換發及管理作業,得向相關機關取得國籍變更、戶籍、兵役、入出國日…
第35-1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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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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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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