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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據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護照應向下列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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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