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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47條

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前項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應加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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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