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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儲金管理會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其會計制度應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儲金管理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於每年定期提出下列事項,報監理會核轉本部送立法院審議: 一、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 二、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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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