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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部及監理會為瞭解儲金管理會之狀況,得要求儲金管理會提出業務、財務報告及有關文書資料,並得派員查核;必要時,得請儲金管理會說明,其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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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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