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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受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託辦理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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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